9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下称“深圳金融办”)发布《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注册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已经于2018年2月5日前向注册地所属的区金融工作部门申请登记整改,且尚在运营的网贷机构应按本通知开展自查。
自查业务范围为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全部存量业务。
《通知》要求自查重点围绕10个要点:
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无从事信用中介业务;
2.是否有资金池,有无为客户垫付资金;
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
5.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
6.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
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
8.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
9.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
10.是否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各机构应于2018年10月12日之前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的自查报告及承诺书。
下附《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