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征求意见稿:网络招聘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押金

人社部17日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网络招聘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蓝鲸TMT频道9月17日讯,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17日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网络招聘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根据意见稿,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违法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对用户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意见稿要求,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