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教育3月15日讯,今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指出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办法》中提到,自2022年起,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
《办法》还对竞赛活动提出了“八个不得”: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
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
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
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
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