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南春广告涉虚假宣传,新潮传媒子公司违法被罚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宁波新声文化传媒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4221.66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814.44元。

9月15日,蓝鲸财经记者获悉,剑南春一则广告因涉嫌含有虚假内容被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新声文化传媒为新潮传媒集团设立的子公司,在宁波区域独立开展业务,自2021年8月15日开始在宁兴城市广场8部电梯内各设置1块视频播放器(共8块)投放广告。2022年2月12日在上述8块视频播放器内投放剑南春广告,广告内容有“剑南春中国名酒,销量前三”字样和剑南春酒图片,在广告下面还用小字标注“剑南春指剑南春单品,销售指剑南春销售额收入,前三指中国名酒前三,中国名酒来源:1-5届全国评酒会获得中国名酒称号的企业共17家,数据来源:中国食品工业协会2020年度统计数据。”字样。当事人只能提供一份剑南春酒广告内容的广告咨询意见,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受四川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根据广告合同总周期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6月24日,广告服务费优惠结算金额:1407.22元。故认定广告费用为1407.22元。

因此,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宁波新声文化传媒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4221.66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814.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