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财经获悉,近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配合推进租赁住房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盘活存量房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其中明确,家庭名下唯一住房用于长租,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配合推进租赁住房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盘活存量房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租赁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可以核减租赁住房1套。
对此,《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家庭名下唯一1套住房已用于长租,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家庭名下有2套住房,且已有1套用于长租,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购房资格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长沙市购房资格确认书》为准,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长沙市购房资格确认书》或《长沙市盘活存量房供作长租房合作协议》资料。因各商业银行对长租房后申请商业贷款的政策执行不统一,组合贷款业务暂不适用上述业务标准。
年内,长沙曾出台相应措施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
5月11日,湖南省长沙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曾发布《关于推进长沙市租赁住房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盘活存量房的试点实施方案》,当中明确提出,长沙市通过全面打通新房、二手房、租赁住房市场通道,选择长房集团、长沙建房集团作为试点企业,开展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施行之前已实现网签备案交房或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后,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通过试点,既提高存量房源利用率,又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稳定住房租赁市场,促进职住平衡和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力争到2025年末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15万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