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机密文件被违规流传,微信群扩散后涉事女子获刑

一份机密文件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最终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而最先传播出该文件的借调人员李某最终被判刑。

一份机密文件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最终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

中国裁判文书网6日公布一则判决书揭开了该机密文件流传的细节,最先传播出该文件的借调人员李某最终也被判刑。而涉密文件正是“资管新规”及其起草说明,不过被违规流传之时该文件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广泛传播后造成了恶劣影响。

法律意识淡薄传出机密文件

事情的起因是一位借调到中国银监会工作的员工李某,通过拍照方式将机密文件用微信发至“老东家”员工,最终“一传十,十传百”,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在被中国银监会法规部法制顾问处借调工作期间,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在明知该文件首页写有“机密”字样的清况下,用手机对文件中的36张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廊坊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资产保全部经理郑某。

据悉,1986年出生的李某(女),研究生毕业后,自2011年7月至今在廊坊银行工作,其中2016年6月至12月被中国银监会借调工作,借调期满后,因工作原因继续借调至2017年2月底。

李某在银监会借调期间,是负责法规部日常文件的处理工作,2017年2月16日下午,法规部法律顾问处的保密机上的OA系统收到一份文件,文件名称是“关于商请提供意见的函”。

据李某供述,通过微信和原来单位(廊坊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郑某聊工作时,告诉郑某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可能会出台对统一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郑某问李某是否有文件,李某称有文件,是涉密的,不能外传。郑某称他个人学习一下,于是拍照之后,通过微信点对点的发给了他。一共拍了30多张照片(总共大概七、八十页),发给了郑某。

李某表示,在这份文件的第一页左上角有机密的字样,知道这份文件是国家秘密,不能随便给别人看,发给郑某的该文件照片就没有拍带有机密标识字样的页面。

郑某看过之后将文件照片转发给了廊坊银行主管同业业务的总监费某,费某将文件照片发布到了名为“费总工作汇报群”的下属工作微信群,该群成员廊坊银行金融同业管理部总经理陈某将文件照片发给了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翟某。

机密文件被开启“快速传播模式”

而传播并未结束,在几天之后,该文件就被放至互联网上疯狂传阅。

判决书指出,2017年2月21日7时03分许,翟某将文件照片发到了“晨会小群”和“固收共进会”两个微信群。2017年2月21日8时41分许,“晨会小群”微信群成员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鲁政委,将上述36张图片转换成为PDF格式文档,文件名为《20170221资产管理办法》并发回“晨会小群”。

2017年2月21日9时08分许,翟某将该文件发到了“固收共进会”微信群。几分钟后,“固收共进会”微信群成员,民生银行总行投资管理中心员工雷某将该文件发送到“投资管理中心”微信群。

随后,“投资管理中心”微信群成员北京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彭某军,将该文件发送到“投机小分队-A9俱乐部”。“投机小分队-A9俱乐部”群成员罗某遂将该文件发送到“奔跑吧兄弟”微信群。

经过“一传十,十传百”的快速传播,最后导致该文件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

辩护意见不被采纳,最终被判刑

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不过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犯罪。但法院并未采纳该辩护意见。

李某辩护人指出:“李某将文件传给郑某个人用于学习,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李某是通过微信点对点的方式将涉案文件传给一个对象,并不存在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情形;李某将涉案文件传给郑某,是因为双方在讨论工作时提到这个文件,郑某让李某把文件发给他用于个人学习,李某发给他不存在谋取私利的目的。”

其补充,李某的行为与文件公开以及可能的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本人的行为并不是公开传播涉案文件,涉案文件通过网络公开,但公开的结果并不是李某的行为造成的,因公开而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与李某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该公开状态及可能导致的结果归责于李某。

“李某在银监会工作属于借调,没有接受过系统、正规的保密教育,保密意识淡薄,其主观上没有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损害后果的故意,事后积极采取措施,努力防止不良影响的扩大,其的行为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分,不宜将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予以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构成犯罪,应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称。

但是法院对于该辩护意见并没有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指出。

该法院表示,经查被告人李某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其借调银监会法规部期间系在银监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后,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