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银行保险机构健康稳健发展的基础”,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提出,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改革和监管,坚持将健全公司治理作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强化风险防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将制定《准则》作为公司治理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准则》是银行业保险业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纲领性监管制度。《准则》的主要创新体现在,首先,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要求正式写入监管制度。同时吸收整合现有银行业监管规制与保险业监管规制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并借鉴引入《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所倡导的良好做法,如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明确董事会应当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落实环境社会治理责任,发展绿色金融等。
从具体内容来看,《准则》共11章117条,包括总则、党的领导、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附则。《准则》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强化了治理机制运行的规范性,重点包括: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会议及表决等相关规则;强调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选任、职责及履职保障,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会议表决等要求;规范监事选任履职以及监事会、高管层的设置和运行;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与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及内外部审计。
值得关注的是,《准则》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实施差异性监管,主要体现在,从机构组织形式看,《准则》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从条文内容看,在条款设计上,针对行业特点予以区分,有的条款仅适用于商业银行,例如,商业银行股东授信逾期的,应限制其相关股东权利;有的条款仅适用于保险公司,例如,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要求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从监管导向看,《准则》第七条设专门条款规定: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不同类型及特点,对其公司治理开展差异化监管。下一步,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还将推动针对不同类型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差异化监管的有关细则,进一步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
此外,在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规则设计上,《准则》也独具亮点,据介绍,《准则》设置了专门章节规范独立董事履职及保障机制,并突出强调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要求。例如,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为保障独立董事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明确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不能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对独立董事在一家银行保险机构累计任职时间进行了限定,以避免因任职时间过长影响其独立性。
《准则》借鉴国际公司治理良好实践,创新了独立董事会议机制,银行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可以推选一名独立董事,负责召集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履职相关问题。在外部监事相关规则上,《准则》明确了外部监事的定义,并明确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成员中,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更好地发挥外部监事的作用。
此外,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透明度,强化外部市场约束,《准则》设专章规定了信息披露。一方面明确强调了定期报告中需要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另一方面要求发生《准则》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发布临时报告。《准则》还对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应涵盖的内容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