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风险保障进阶,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获批筹建,专家建言:守住入口严控风险

对于渔业互助保险社的具体运营,专家建议道,可以吸收网络互助的经验,一方面,守住入口、设定参与门槛,进行风险把控;同时对互助的保障产品进行细分,如区别养殖业、捕捞业,不同物种的风险等等,进行更为精细化的保障。

近日,由中国渔业协会等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获批筹建,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初始运营资金5亿元,辽宁、大连等4家省级分支机构同步筹建。据蓝鲸保险了解,以往,渔业保险保障主要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承担,但在体制冲突、“协会”无法纳入保险监管体系等因素下,监管与协会逐步推动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筹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正是渔业互助保险重大体制改革落地的重要标志。

成立互助保险社,对于渔业领域风险保障的覆盖与长足发展有所助益,同时有利于建立完善的保险组织管理机构,并规避道德风险等等。不过,业内人士也提醒道,渔业互助保险社未来或在准备金筹措、保险专业人才储备和保险管理经验方面面临一定的挑战。

“协会”体制保险境遇“尴尬”,未纳入保险监管、长足发展受限

2月15日,银保监会下发一封批复文件,同意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与浙江渔业互保协会、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河北省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会员,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宏东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则波等111家(名)渔业服务组织、渔业捕捞企业和渔业从业者作为一般发起会员,联合发起筹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初始运营资金5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拟任董事长杨斌、拟任总经理张竞。同时,银保监会同意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辽宁、大连、广西、海南等4家省级分支机构同步筹建。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成立,酝酿已久,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成立发展紧密相关。据早期媒体报道,上世纪90年代,渔民群众具有强烈的风险保障需求却投保无门,曾有保险公司试水水产养殖保险,但展业、定损、理赔等环节均存在不小的难度,业务未能实现持续发展。

基于此,原农业部组织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探索开展以协会方式运作此非营利性保险。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即成立于1994年,是由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开展渔业互助保险的社会组织自愿组成,实行互助保险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组织。

据协会数据,截至2020年底,全系统累计承保渔民1399.54万人(次),承保渔船100.71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3.94万亿元,共计为1.45万名死亡(失踪)渔民、11.69万名受伤渔民以及11.32万艘全损或部分受损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78.22亿元。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国家对金融保险监管的日趋严格,渔业互助保险此前的“协会”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向蓝鲸保险介绍道,“这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社团管理改革对渔业互保发展提出重大挑战。‘协会’此前管理体制和架构与国家推进社团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相冲突,制约了渔业互保发展:一方面,政社脱钩导致此前的管理体制难以为续;另一方面,民政部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审批并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这对基层机构运转带来极大的挑战。

二是“协会”无法纳入保险监管制约了渔业互保发展,朱俊生补充道,2006年以来,特别是2012年《农业保险条例》出台后,中国渔业协会一直没有被纳入保险业务监管,渔业互助保险一直处于尴尬境地。一方面,法律地位不明确,经营农业和涉农保险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被纳入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协会不符合承办中央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件。

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逐步落地,协会或与保险业务逐步脱钩

为使渔业互助保险更好纳入监管,并进入正轨长足发展,监管研究将渔业互助保险纳入保险业务监管范围,提出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

2020年初,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了《关于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报告》。同年5月末,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研究确定了“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总体思路,形成了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整体改革方案。这是渔业互助保险系统重大的体制改革,有助于建立规范发展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推动渔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根据计划实施步骤,先期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人,牵头完成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力争2020年内完成。此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同时,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成立后,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联合地方协会完成有关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直接转制成为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改革完成后,地方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筹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是渔业互助保险重大体制改革落地的重要标志”,朱俊生向蓝鲸保险分析道,“渔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互助保险是渔业保险承保的重要组织形态”。

互保社成立获更大运作空间,或面临人才储备、管理经验等挑战

当前,渔业互助保险社已获银保监会批复筹建,根据要求,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筹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同时,辽宁、大连、广西、海南等4家升级分支机构同步筹建。

区别于由互助协会进行保险保障,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保险所所长粟芳认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属于法人实体,具备独立的核算,也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成立给予了互保社更大的运作空间。

中国自保网执行董事曹志宏补充提出,与原来协会"管理"保险模式相比,在纳入保险监管体系后,可按监管要求提取保险准备金,建立完善的保险组织管理机构,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更加规范。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可以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同时充分利用再保险市场,放大自身承保能力。对于渔业从业者、渔业协会和保险市场都是一件好事。

但不可忽视的是,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未来发展,仍面临一定的挑战与压力。曹志宏向蓝鲸保险分析指出,渔业行业主要面临自然灾害风险、流行疫情、市场波动和各类专业养殖技术风险,作为由协会组织转型而来的保险机构,在准备金筹措、保险专业人才储备和保险管理经验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同时因资金筹措能力有限,将影响巨灾风险的保障能力。特别是在遇到行业性、社会性的灾害时,自身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挑战。

对于渔业互助保险社的具体运营,粟芳向蓝鲸保险建议道,可以吸收网络互助的经验,一方面,守住入口、设定参与门槛,进行风险把控;同时对互助的保障产品进行细分,如区别养殖业、捕捞业,不同物种的风险等等,进行更为精细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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