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筹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批复,同意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与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河北省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会员,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宏东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则波等111家(名)渔业服务组织、渔业捕捞企业和渔业从业者作为一般发起会员,联合发起筹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初始运营资金5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拟任董事长杨斌、拟任总经理张竞。并同意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辽宁、大连、广西、海南等4家省级分支机构同步筹建。
据了解,2020年5月末,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对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的改革方案,提出,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牵头联合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
从实施步骤来看,先期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人,牵头完成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力争2020年内完成。此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成立后,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联合地方协会完成有关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直接转制成为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改革完成后,地方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诸多特殊领域与行业,通过以互助保险模式进行风险转移与处置,但在中国这一形式发展还在初级阶段。互助保险这一风险保障模式,具有非盈利、低费率、低成本的优势,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筹建,业内认为,能够使得渔业领域风险得以更为专业、有针对性的应对,对于中国互助保险模式的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根据银保监会要求,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发起会员、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