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行业变天,非烟草口味将被禁

本次发布的《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电子烟口味限定在了“烟草口味”。

文|猎云网 韩文静

电子烟行业又迎来震荡。

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直至3月17日。意见指出,雾化物设计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包括总则、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附则,共四十五条。

本次意见稿的公开被视为电子烟行业的利空。受此消息的影响,此前在资本市场受投资者追捧的电子烟产业链公司,近期的股价表现不尽如人意。

资本准入趋严

《电子烟管理办法》相比2021年12月2日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内容9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做出了规定。

在《电子烟管理办法》中,第八条涉及电子烟准入管理的内容值得注意。

电子烟市场实行非常严格的持牌销售制度,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另外,电子烟企业的IPO也要经过烟草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近年来我国电子烟行业发展迅速,也正是因为投资机构看好电子烟的资本化之路。

《电子烟管理办法》中提到,电子烟相关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IPO要经过烟草部门审核,此前在征求意见稿里并没有出现过,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电子烟企业计划上市的积极性。

这意味着国内主体电子烟企业将很难再有上市企业,对目前已经上市的电子烟企业,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说明,但目前受此消息影响,相关上市企业已经受到了波及。

电子烟仅限烟草口味

去年,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不应使产品呈现对未成年人有诱导性的特征风味”,但具体还未给出明确定义。

而在本次发布的《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则明确将电子烟口味限定在了“烟草口味”。

此次标准中,对于雾化物有了全新规定:提及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目前市场上能够买到的主流品牌电子烟,普遍有水果、乳酸菌、薄荷等多种口味,电子烟的多元口味也成为了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原因之一。显而易见,该项新规将对电子烟销售产生较大影响。2022年5月1日之后,国内销售的电子产品将只有烟草口味。

美国FDA在两年前出台电子烟禁令时,要求禁止销售包括水果、糖果等大部分口味的电子烟,保留了烟草和薄荷醇口味,其他调味产品也被要求下架。本次对于电子烟的监管可能比美国还要严格。

建立追溯制度,加强全流程管理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这意味着生效以后专卖店将不能只销售一种电子烟产品,有可能演变为多种电子烟产品的集合店经营模式。

此外,此次《管理办法》针对线下出售电子烟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这意味着电子烟的流通必须经过交易管理平台,其他渠道均为非法。

一日发布两次重磅文件,代表针对电子烟行业的监管持续细化。短期来看,电子烟行业必定会受到震荡;而从长期市场的发展角度来看,政策趋严意味着市场进一步规范,市场也不必过度担忧。

声明:本文内容仅代表该投稿文章作者观点,不代表蓝鲸号立场。 未经授权不得随意转载,蓝鲸号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
相关阅读
新规倒计时41天,电子烟还香吗?
电子烟口味禁令来临,市场囤货加剧、价格高涨
强监管倒计时,电子烟往何处去?
强监管倒计时,电子烟往何处去?